日前,國家安全監管總局、交通運輸部、國務院國資委、國家鐵路局四部門聯合印發了《隧道施工安全九條規定》。
這是繼《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》、《化工(危險化學品)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》、 《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》、《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》和《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》之后,安全生產制度建設的又一重大舉措,對于進一步加強隧道施工安全生產工作、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。
四部門要求,各地區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要加強宣傳貫徹,完善制度規定,細化落實措施,強化組織實施,嚴格督促檢查,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,認真履行各自職責,把每一條規定落實到相關企業、施工現場、作業工序和崗位人員,切實做到“鐵規定、剛執行、全覆蓋、真落實、見實效”。
《九條規定》要求:
一、必須證照齊全,嚴禁無資質施工、轉包、違法分包和人員不經教育培訓上崗作業。
二、必須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要求編制專項施工方案,確保按方案組織實施,嚴禁擅自改變施工方法。
三、必須強化施工工序和現場管理,確保支(防)護到位,嚴禁支護滯后和安全步距超標。
四、必須落實超前水文地質探測預報各項規定,監控量(探)測數據超標立即停工撤人,嚴禁冒險施工作業。
五、必須對有毒有害氣體進行監測監控,加強通風管理,嚴禁濃度超標施工作業。
六、必須嚴格控制現場作業人數,掘進作業面應實施機械化作業,嚴禁超員組織施工作業。
七、必須按照規定設置逃生通道,嚴禁在安全設施不到位的情況下施工作業。
八、必須按照規定嚴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,嚴禁在施工現場違規運輸、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。
九、必須按照規定制定應急預案、配備救援裝備,嚴禁事故發生后違章指揮、冒險施救。